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拱北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卓某某团伙行李藏匿走私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698亿元,以洗钱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9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127亿元,判处没收查扣的走私酒2,754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向多个境外供货商订购葡萄酒、白酒等货物,由境外供货商安排“水客”通过夹藏瞒报的方式将货物从澳门走私进境内地后,销售给境内客户牟利,该走私案案值3.1亿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其雇请人员多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销售走私货物的犯罪所得,并将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现金或转账向境外供货商继续订购走私货物,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共计4,284.26万元。

海关缉私部门提醒,以藏匿、伪装、瞒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走私行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直接转账结算货款,属于洗钱犯罪行为,均将受到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

(转自:澳门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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